【大河财立方消息】10月1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郑州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惠企政策直达中小微企业力度。按照分批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郑州市发展改革委共梳理首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25条,涉及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房租等事项。
《方案》提出,力争2022年9月底前推动不少于20项惠企政策实现“免申即享”。到2022年12月底前,推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免申即享”,条件成熟的政策和服务基本实现“免申即享”。
《方案》具体提到七大重点任务:
(一)梳理“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按照分批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重点梳理“资助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政策文件,形成第一批“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后续按照成熟一批、梳理一批、新增一批的原则,持续完善“免申即享”政策体系。
(二)完善“免申即享”工作流程
明确“免申即享”事项的适用情景、兑现条件和审核程序,对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事项,将原来的“申请、受理、审核、核拨、拨付”流程重新设计,优化为“数据比对、意愿确认、政策兑现”三个环节,实现由“企业先报、政府再审”转变为“系统智审、确认申领”的主动服务模式。
(三)编制“免申即享”办事指南
编印惠企便民政策“免申即享”办事指南和具体操作手册,明确“免申即享”政策兑现方式和操作流程。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宣讲,充分运用“万人助万企”等政策资源,为企业解决政策堵点难点,提高服务企业效率。
(四)完善“免申即享”制度文件
结合“免申即享”改革的实际需求,梳理与业务开展不相适应的制度和标准规范,对依申请办理的惠企便民政策内部流转规程予以修订和调整,确保“免申即享”事项兑现过程合规、合法。
(五)规范“免申即享”操作流程
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电子证照库等,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事项存储账户、信息共享,自动比对、核验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等信息,实现基于事项结构化、流程标准化、审核要素指标化的“免申即享”。
(六)畅通“免申即享”资金拨付
打通“亲清在线”平台及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结合部门预算安排或上级资金下达情况,惠企资金通过“亲清在线”平台直接兑付至企业。
(七)建立“免申即享”监管机制
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免申即享”之中,运用大数据分析评判,实现信用与政策兑现“免申即享”无缝对接。政策兑现后,定期组织绩效评估和回头看,确保及时纠正政策落地实施过程中的偏差。
附:
郑州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1.对获评省级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标杆称号的,分别给予30、50、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分别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等级称号的按照级差给予奖励。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3.对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等标准体系贯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证书级别从低到高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证书升级按差额奖励,对实施分级评估前(或未实施分级认证)首次获证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5.对产品首次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6.对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目录、国家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再制造产品目录的企业,按照产品类别(同一产品的系列产品不重复奖励)给予5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7.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医药品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被工信部认定为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9.对获评国家级工业APP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奖励100万元,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省级工信部门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大数据、网络安全等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称号只享受一次财政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获得多项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奖励。
11.对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超前研究生物医药领域重大科学前沿或重大产业前瞻问题,瞄准药物新靶标发现、细胞治疗药物设计、制剂成型理论、分子影像、手术机器人等前沿方向,组织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底层基础性技术研究,获得省级、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医药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资金奖励。
13.对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用)、化学药和中药,完成Ⅲ期临床试验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类3类及非诊断试剂类2—3类注册证书和新兽药1—4类新药证书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4.对药品(含原料药)或医疗器械首次获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CE(欧盟强制性安全)、EMA(欧盟药品监管体系)、PMDA(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认证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际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资质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对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网络安全百强”等国家级荣誉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16.对经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单个首版次软件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
17.对被列为市级人工智能创新标杆企业、典型应用场景的机构或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18.对生产企业新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单一新车型,每款车型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一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19.对首次认定为一星、二星、三星的示范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星级提升的,给予差额奖励。
20.对主创“詹天佑奖”“鲁班奖”“市政金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建筑奖”“优秀勘察”“优秀设计”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给予一次性创优奖励30万元,主创省“中州杯”或市“商鼎杯”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创优奖励10万元,不重复奖励。
21.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奖励2万元。
22.对我市建筑企业每晋升一项特级资质给予升级奖励300万元,设计企业晋升综合甲级给予升级奖励200万元,勘察企业晋升综合甲级给予升级奖励100万元,监理企业晋升综合甲级给予升级奖励50万元。
23.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24.对首次入库(非首次入库但之前未享受入库奖励的视为首次入库)企业实行差异化奖励。对首次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3年仍符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入统标准2倍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
25.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由国有房屋出租主体对各承租方核实情况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