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高鹏

上班时发生意外,本该由公司承担赔偿,却发现公司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11月9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这样一起案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当事人仍可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当事人小吴在郑州某公司打工期间,乘坐公司电梯往二楼运货,电梯钢丝绳突然断裂,致使小吴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多次协商无果后,遂将公司诉至金水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小吴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后被郑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可小吴没想到的是,自己打工多年的公司居然一穷二白。因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金水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是,小吴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公司股东王某、孙某为被执行人。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民二庭员额法官张良着手了解案情、安排庭审。经审理查明,王某、孙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案涉公司于2008年成立,成立之初孙某持有公司100%股权。2010年7月,孙某和王某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孙某同意将持有公司50%的股权共25万元出资额,以25万元转让给王某,王某同意按此价格购买上述股权;转让于2010年7月完成。据《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孙某、王某分别出资50%,均认缴出资额25万元、实缴出资额25万元。孙某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年,股东名录发生变更,变更前孙某100%,变更后王某50%、孙某50%。

“案涉公司虽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的两位股东王某、孙某系夫妻关系,且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股权转让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夫妻另一方作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均实际参与了经营管理,夫妻二人的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夫妻二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故夫妻二人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此,该案件最终判决追加王某、孙某为被执行人,二人对公司在该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王某、孙某提出上诉。郑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已启动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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