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从电梯劝烟案到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再到民生小事如何维权……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处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用法律知识维权已经逐渐在人们的意识里扎根,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河网推出“‘法式’生活”专栏,通过身边常见的民生小事邀请专家和法律人士解读背后的法理,让法律知识走进千家万户。

大河网讯(记者 宋向乐)随着天气变冷,河南也正式进入供暖季。暖气管破损漏水、室内温度不达标,遇到这些问题可以将供暖公司告上法院吗?如何向法院证明室温不达标?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来,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课堂。

往年暖气不够热,能因此不缴纳取暖费吗?

洛阳中院苏法官告诉大河网记者,供暖公司为业主提供供暖服务,双方虽然未签订供热服务合同,实际上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热服务合同关系,业主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应向供暖公司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用。

不过如果是供暖公司设施造成的供暖不足,可以申请退费。

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

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

这就牵涉到一个问题:如何证明供暖温度不达标?

苏法官表示,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合同双方需完全履行义务,采暖用户可主张权利,监督供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供暖。

供暖单位供热不达标,采暖用户提供的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作出的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报告》足以证明供暖温度不达标事实的,采暖用户可要求补正或要求降低需支付的对价。

《办法》规定,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居民在使用暖气的过程中常会遇到暖气不热、时冷时热的情况,此过程中若只一味以不支付供暖费为对抗手段而不注意留存证据,后续可能面临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要如数交纳供暖费并支付违约金的困境。”苏法官表示。

暖气片漏水责任谁来担?

对于市民经常困惑的暖气片漏水究竟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苏法官也进行了解答。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找准主体。

如果是因为业主个人改建暖气,造成漏水事故,则改建业主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办法》规定,作为热用户,不得有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等行为,若实施以下行为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被告知后拒不改正的,将被停止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因为热生产、热经营企业管理不规范,如对共用供热设施管理维护缺位、对业主采暖设施检修失当等,则热生产、热经营企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办法》规定,居民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室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由热用户负责。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维护和运行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苏法官建议,在自身遭受漏水损失时要及时报修,通知楼上邻居、物业及热力公司,确定漏水点,锁定侵权人,在责任不能自行确定的情况下可将相邻关系义务人和负有公共部分维修责任人(即热力公司或物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同时,居民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负有管理养护的义务。

【责任编辑:靳静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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