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24日,河南省财政厅通知称,省财政厅起草了《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为企业发展打造一个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最轻行政处罚种类和最低幅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河南省财政厅提到,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结合现行有效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因此,省财政厅在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时,其相关内容填写为“无”。
记者注意到,《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中涉及: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等的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情形为: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情形为: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涉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情形为: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情形为: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附:《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