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廖媛莉)经营公司、开着大奔,孙某是众人眼中标准的成功人士。但正是这样的成功人士,却为了不还债务挖空心思绞尽脑汁,最终被法律严惩。11月29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此前,孙某、钱某与吴某有欠款纠纷。2020年,金水法院依法判决孙某、钱某偿还吴某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孙某、钱某一直未履行,吴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孙某、钱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1月,法院查封了孙某名下的一辆奔驰汽车。

后经调查发现,孙某一直在正常经营一家饲料公司,且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孙某名下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产生大量的交易流水,收入累计达千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法院遂将孙某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通知,孙某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已将名下奔驰汽车私自抵押给他人,贷款2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案发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2年10月,金水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本案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孙某在判决生效后,其名下银行账户有大额资金往来,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私自处置法院已依法查封的车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打击拒执犯罪是为了更好地破解执行难。本案通过依法追究孙某拒执行为的刑事责任,对其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迫使其主动协商解决方案,促使案件得以顺利推进,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缓刑,孙某为其规避执行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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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必须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被执行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执行不能,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等行为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此外,上述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明确了“情节严重”的6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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