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零售网点设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要求,2023年春节期间中原区辖区共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69个。
(二)限定时间
1.燃放时间为:1月21日(除夕)早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1月22日(正月初一)至1月26日(正月初五)每天早晨7时至晚23时;2月5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2.销售时间为:1月19日(腊月二十八)至2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早晨7时至23时。
3.重污染天气期间严禁燃放。
(三)限定地点
1.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1)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重要军事设施;
(3)文物保护单位;
(4)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5)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6)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主次干道、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7)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
(9)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等重点保护区域。
(10)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及其周边的具体范围,由相关单位确定,并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楼楼道内、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置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文化旅游等休闲旅游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如有烟花表演意向,必须有专业团队燃放,专业团队燃放在确保所有安全条件下,报区政府批准,经公安部门备案许可后方可燃放。
中共中原区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