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小电电”不带头盔或者乘坐人没带头盔,拒不改正的,将被处罚20元……对于这事,你咋看?
日前,《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宣传引导、行业示范、动态评估等措施,做好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管理工作。
同时,快递、物流、外卖等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安全头盔,并督促其规范佩戴。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在处罚方面,《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对我省电动自行车主和乘坐人作出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如果你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联系电话(传真):0371-65909683
电子邮箱:hnrdfgsc@163.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5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邮编450003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