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记者 宋向乐)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背景 | 为何要出台《决定(草案)》?
国有经济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是经济大盘的“稳定器”和“压舱石”。
2017年党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印发了贯彻实施中央《意见》的若干意见、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这些制度文件的出台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作出了顶层设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18年省委印发了《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委《意见》),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印发了贯彻落实省委《意见》的五年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思路、方法和步骤,促进人大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国有资产管理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国有资产大而不强,监管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体系不够健全,资产运行效率有待提高;部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不够规范,资产信息不全面;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不够完整,管理职责还未完全理顺等,省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决定,推动解决这些问题。
过程 | 40余条修改意见体现《决定(草案)》反映民意
“在《决定(草案)》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前后共收到修改意见40余条,我们逐条研究,认真吸收。起草期间,我们以专题论证、实地调研、问题研讨等多种方式,对《决定(草案)》内容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努力让《决定(草案)》切合实际,反映民意。”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刘荃说。
据了解,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坚持对标对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
坚持准确定位,准确把握人大国资监督是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合理配置人大和政府部门职权。
突出问题导向,从我省国有资产实际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出发,注重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增强《决定(草案)》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监督 | 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打出“组合拳”
《决定(草案)》分四个部分,共十八条。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一、二条,规定了决定的适用范围和人大常委会开展国资监督的方式方法。第二部分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责,包括三至十条,从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编写质量标准和问题整改等方面细化报告制度的要求。第三部分规范省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责,包括十一和十二条,主要包括开展调研、听取意见、会议审议等工作。第四部分是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包括十三至十六条,主要有整改与问责机制、跟踪监督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机制、信息公开机制、沟通联络机制等。
刘荃介绍,《决定(草案)》还规定了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国资联网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内容,通过各类监督方式贯通协同,更好地提升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效果。尤其是对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建设的规定顺应了下一步国有企业“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的改革需要,对提高国企智能监管水平、推进国企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现实意义。
特点 | 明确政府报告国有资产范围,增强监督针对性
《决定(草案)》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关于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方面。《决定(草案)》增加了国有资产分类的条款,明确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的范围,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
(二)关于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方面。《决定(草案)》通过明确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任务、细化报告重点内容、增加报告编制质量要求,夯实了贯彻实施报告制度的基层基础,着力推动报告制度更加规范有效。
(三)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方面。《决定(草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审议工作进行了规定,确保依法监督有据可依。一是按照监督法和中央、省委《意见》的要求,对报告审议前、审议中、审议后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的工作流程做出细致规定,确保程序规范。二是以中央、省委《意见》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要求为契合点,努力把政府报告的重点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重点相衔接,让审议工作有的放矢,促进监督从紧要处发力、在关键处收效,使“正确、有效、依法”的监督三原则有机统一、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