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穆童 文图】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呈现高发蔓延态势,关联犯罪——帮信罪也逐年增多。为进一步提升广大青年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6月13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郑州市财经技师学院设立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了2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现场】

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两起帮信罪案件

6月13日上午10点,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庭审正式开始。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被告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转账,该银行卡共流入电信诈骗案件资金170余万元,熊某从中获利5000元。2022年11月至12月,熊某还介绍安排他人(席某、陈某,另案处理)从事类似违法行为,该二人银行卡共流入电信诈骗案件资金990余万元,熊某从中获利7000元。

2023年4月,被告孔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转账,两张银行卡共流入电信诈骗案件资金280余万元,孔某从中获利2.6余万元。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法庭进行了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被告人熊某违法所得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被告人孔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孔某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26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熊某、孔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说法】

警惕!帮信罪已成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

记者了解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个罪名,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检察日报此前报道,2021年全年帮信罪起诉人数已居于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第3位(前两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成为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几乎涉及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信息获取、推广引流、技术支持、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呈现高发蔓延态势,关联犯罪——帮信罪也逐年增多,一些犯罪分子甚至还将黑手伸向了在校学生、初入职场的青年。我们希望能通过这种形式引起在校学生、初入职场青年的关注,共同增强防范意识,选择正确的谋生方式和就业途径,千万不要因小失大,一失足成千古恨。”主审法官徐源表示。

【提醒】

拒绝不当得利、违法得利,勿被“零风险”话术欺骗

据介绍,此次公开庭审是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共青团中原区委联合开展的送法进校园活动,通过“巡回审判+法治宣讲”形式,为郑州市财经技师学院的200余名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中原区人大代表刘秋珍、郭冰杰、王庆春全程观摩。

庭审结束后,徐源结合2个案件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裁判结果向旁听学生详细讲述了帮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后果及社会危害,并通过数据为大家分析了帮信罪的特点及成因。

徐源提醒广大青年,在日常生活中擦亮眼睛,千万不要被不法分子蛊惑,不要轻易相信天上飞来的馅饼,在应聘、实习、兼职的时候要问明工作性质,拒绝不当得利、违法得利;不要被“兼职”“低成本、高收入”“零风险”等话术欺骗,要谨慎应对,小心求证;不要出借、出租电话卡、银行卡、信用卡、U盾、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成为赚取佣金的“工具人”,达到一定情节时,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同时她还提醒同学们时刻保持警惕,如发现上述不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据介绍,此次“巡回审判+法治宣讲”活动有效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一步,中原区法院将进一步筛选典型案例,并适时开展巡回审判,切实把案件审理变成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切实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居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孙晓艳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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