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赋予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团队组建权、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明确省科学院可以自主使用事业人员编制,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省科学院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在就业、入学方面,将享有优惠政策……

8月24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新民介绍了《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关键词:适用范围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打造环省科学院创新生态圈

《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王新民表示,《条例》明确,河南省科学院的组织体系、创新发展、保障促进,与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融合发展,以及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各级人民政府等的合作,适用本条例。

包含三个层次:

——省科学院的组织体系、创新体系和保障促进,旨在激活省科学院自身发展的内生动力;

——省科学院与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的融合发展,旨在加快推动省科学院科技资源与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等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打造三位一体的创新高峰;

——省科学院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各级人民政府等的科技合作,旨在以省科学院为中心,构建覆盖全省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网络,打造环省科学院创新生态圈。

关键词:组织体系

用人、业务、财务……赋予省科学院充分的自主权

为推动省科学院打破官本位意识、铁饭碗意识,《条例》在“组织体系”一章明确了省科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院长负责制,采用以研究所、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实验装置等为主体的运行模式。

具体来说,理事会是省科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省级相关负责人、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设区的市主要负责人、战略科学家、产业界代表、出资捐赠单位代表等组成,负责审议通过章程、聘任或者解聘院长、筹集科研经费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省科学院院长执行理事会决议,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科学院实行院务会议制度,院务会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科研、行政等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赋予省科学院充分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立或者调整所属研究所、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备案;自主设立的科研机构具有用人自主权、业务自主权和财务支配权。

关键词:创新发展

团队组建、经费支配……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可自己做主

为落实科学院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自主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条例》在“创新发展”一章作出制度安排——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省科学院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省科学院依法行使自主权和决策权,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放尽放原则,充分授予科研机构自主权,保障省科学院依法开展创新活动。

支持省科学院建立以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组织管理制度,赋予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的团队组建权、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

在项目管理上,授权省科学院进行项目管理创新,按照不同的项目类型,实行揭榜挂帅制、赛马制,项目考核里程碑制,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等项目管理方式。

此外,《条例》对省科学院、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三合一”融合发展作出了制度设计: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省科学院、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融合发展,推动三方在空间布局、科创体系、人才机制、金融资本、产业发展、管理队伍、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打造创新高峰。

关键词:保障

可自主使用事业人员编制,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为让科研人员安心、安身、安业,《条例》在“保障促进”方面也有一系列规定。

比如,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科学院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长期稳定支持。

在编制使用上,明确了省科学院可以自主使用事业人员编制,招聘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在科研人员配偶、子女方面,《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就省科学院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还要建立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明确科研人员创新探索、出现失误偏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和本省战略方向、发展规划,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

【延伸】

《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河南省科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58年的中国科学院河南分院,过去60多年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历史上曾经辉煌过,但也经历了一些波折。

目前的发展现状与时代需求已经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体制机制创新、组织架构重塑,以激活内生发展动力。要坚持改革创新路线不动摇,就需要用法治思维谋划改革路径,用法治手段破解改革难题,用法治方式优化改革环境,通过立法为省科学院的改革创新提供支撑和保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条例》已于2022年7月3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责任编辑:靳静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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