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邵可强

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8·15”全国生态日座谈会,会上通报了2022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十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年半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6867件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深入践行生态系统观,坚持最严法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职能作用,惩治犯罪、保护生态、修复环境。

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全省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8738件,审结16867件,结案率90.01%。

坚持零容忍,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犯罪,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审结破坏自然保护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矿产资源等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044件。

坚持生态优先,积极修复受损生态,全方位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努力找准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的平衡点,兼顾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硬性规定和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柔性适用,审结一审民事案件8168件。

坚持保护优先,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查处职权,预防、制止和打击破坏生态违法行为,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审结一审行政案件5655件。

十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

在当天的座谈会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杨巍发布十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张某仲等五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张某节诉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林业局行政补偿案;胡某强非法采矿案;梁某栓、戚某淅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郭某安、郭某非法采矿案;王某胜等人非法采矿案;郭某森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张某红等人盗伐林木、李某广滥伐林木案;范某林、赵某军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褚某、张某灿污染环境案。

“工作中坚持延伸职能,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法治宣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荆伟介绍,全省法院积极发布典型案例,坚持把打造精品案例贯穿日常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震慑、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坚持系统观念,构建覆盖全省的跨行政区划的现代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去年12月,覆盖全省的跨行政区划的“18+1+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正式运行,实现了全省山水林田湖草沙的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大合唱越唱越响。

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经过批准2022年5月在郑铁中院设立郑州环境资源法庭,今年初在18个集中管辖基层法院挂牌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三级法院全覆盖。

此外,坚持协调联动,携手省林长办在全省推行“林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与省水利厅等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跨区域开展联系协作,构建生态协同保护大格局。

“生态环境本身是营商环境的内容,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优化营商环境,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庞景玉表示,行政机关和法院共同肩负着建设美丽河南的政治责任,下一步各方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

2起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案件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在公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2起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案件,河南法院坚决打击。

5人黄河河道非法采砂获刑,还需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

2021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张某仲、杨某国、黄某玉、王某廷、邵某祥经共同商议,在未取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台前县清水河乡原李清浮桥北岸西的黄河河道滩地内擅自开采砂土,并运输至台前县清水河乡邵集村东堆放,部分砂土已被出售。经过对堆放砂土检测、测量,非法开采的砂土为砖瓦用砂,堆放现场砂土19319.7立方米,已经运走出售砂土5414.4立方米,即五名被告人合计开采砂土24734.1立方米。经价格认证,每立方米砂土18元,该批非法开采的砂土价值445214元。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五名被告人未取得采砂许可,擅自在黄河河道禁采区采砂,非法采砂价值445214元,构成非法采矿罪,且五名被告人犯罪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邵某祥系累犯;被告人张某仲、杨某国、王某廷、邵某祥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积极承担矿产资源损失赔偿责任等量刑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到三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1000至2000元,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采砂活动。

在审理过程中,经当庭组织调解,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与本案五名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五名被告人支付矿产资源损失97459.2元、勘测鉴定费用2万元及500元赔礼道歉报纸刊登费用。

黄河湿地内承包荒滩被清理,行政补偿诉讼被驳回

张某节承包位于荥阳市广武镇陈沟村黄河滩地330亩从事农林渔业生产。2017年,荥阳市开展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核查清理整治工作,经监测核查张某节所建鱼塘及附属设施位于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相关部门对涉案土地上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后,支付张某节相应黄河湿地治理项目补偿款。

张某节认为补偿不够,以荥阳市政府为被告,荥阳市林业局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补偿诉讼,请求撤销荥阳市政府对其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并补偿其各项损失1300余万元。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张某节要求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荥阳市政府的政策要求,判决驳回张某节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钱艳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联系方式

中国·河南·郑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经北三路

电话:0371-86088516 (广告)

联系信箱:news100@henan100.com

邮编:450016

河南一百度官方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10-2022河南沸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招聘信息|广告服务|服务条款|免责声明|网站地图|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