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邵可强
9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下发《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郑州市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持续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按照《实施意见》,凡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不受社保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郑州市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实行户籍管理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
10类落户政策调整放宽
据了解,出台该《实施意见》的目的是,加快推动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畅通社会性流动渠道,不断优化人口分布,持续推进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根据《实施意见》,郑州市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适用对象为: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
其中,10类具体落户政策放宽调整。
1.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凡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不受社保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郑州市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未成年人迁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继续落实直系亲属投靠入户政策。申请人在郑州市中心城区有常住户口,经户主同意,可申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3.继续落实人才引进入户政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入户,往届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入户,应届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留学归国人员入户,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4.继续落实购房入户政策。在郑州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的人员,可申请房主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5.继续落实工作调动入户政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郑州市中心城区工作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6.继续落实投资纳税入户政策。在郑州市中心城区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外地公民,连续经营3年以上,每年纳税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或一年纳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外资额,每10万美元可迁入1名管理生产骨干。
7.继续落实迁入城镇的农村籍退伍转业军人入户政策。参军前户口在农村的退伍转业军人,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8.继续落实成建制迁移人员入户政策。外地企业成建制迁入郑州市的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入。
9.继续落实高校招生入户政策。户口住址在省市外学生被郑州市高校录取后,可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学校集体户口。
10.继续落实县(市)、上街区落户中心城区与市外迁入中心城区一致的入户政策。县(市)、上街区户籍人口迁入中心城区的,须符合外市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的落户条件。
什么是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中明确郑州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信息管理制度。
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是指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镇(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满足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据悉,郑州市此次出台的新政规定,符合户口迁入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经户主同意的居民家庭户;社区集体户。公安派出所应当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口,为符合落户条件,但在当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没有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无集体户口(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人员提供落户地址。
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户口
《实施意见》指出,郑州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凡在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投靠农村籍父母、子女、配偶生活的居民,实际居住在农村,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在拆迁改造、村民产权登记、土地确权等特殊时期,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在郑州市返乡就业创业的城镇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包括在乡村设立的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乡村依法投资经商或兴办实业以及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并依法经营的城镇人员。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郑州实行户籍管理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外地市户籍人员符合郑州市落户条件,申请人通过户籍窗口办理迁移户口业务过程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调用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部门核发的居住证、租赁房屋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学历证书等证件(明)材料予以确认的,由申请人现场签署《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可不再提供以上证明材料。
对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落户方式,由申请人现场签署《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国家和省简政放权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的要求,对相关证明事项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